外籍人士涉運一級毒品案,釐清疑點獲交保
2018-07-18違反銀行法吸金案,曾通緝仍順利交保
2018-07-18- 委託人:被告童童
- 告訴人:公訴檢察官
- 所在地:嘉義
- 案件類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承辦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許文鐘律師
未成年性交易經過:
童童與男友住在雲林,基於共同犯意組成應召集團,在網路上找尋有意從事援交之未成年少女,覓得未滿18歲的泡泡,童童與男友媒介泡泡在雲林及台南地區性交易,後經警察蒐證逮捕,童童委任律師並於偵查中自白。
童童之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主張:
一、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童童在105年8月8日、106年8月10日偵查中曾經自白過,但在105年12月11日曾否認過本案。另外,童童跟男友後因爭執而不愉快分手,因此男友的證詞是否能對於童童定罪,仍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二、未成年被害少女泡泡在警察局及偵查庭所講的話前後不一,且大多使用「書面上那樣」、「差不多」或是「忘記了」;另外泡泡所稱搭乘的車子廠牌及顏色均不符合警方蒐證之事實,據此,泡泡之證述內容缺發可信性。
三、綜上,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但檢察官所舉證的資料尚不足以認定童童有罪之確信,法院應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宣判被告無罪。
未成年性交易判決結果:
本案經許文鐘律師辯護之下,法院認定律師辯護有理,最後給予童童一個「無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