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案例】帶小刀賣場偷東西,加重竊盜罪 委任律師爭取緩刑
2018-11-08相守10年,男友買房借名登記女友名下,分手後律師協調返還成功
2018-11-10- 免費法律諮詢人:吳老伯
- 案件類型:妨害名譽罪
- 所在地區:高雄
- 諮詢律師:曾嘉雯律師
妨害名譽罪法律諮詢問題:
我已經退休了在家與太太享天倫之樂,有天準備出門散步,先到陽台確認天氣狀況,發現快下雨了所以打消散步計畫,決定帶著雨傘到一樓中庭信箱拿信,突然有個男的非常激動向我大聲咆嘯,說我剛才在樓上拿水潑到他,和他解釋真的錯怪我了就是不聽堅持要一個道歉,爭吵了很久還是沒有解開誤會。後來對方向我提告妨害名譽罪,證據是他當時用手機偷錄的錄音檔,內容截長取短也不完整,有錄到我說「你神經病」這句話,我向檢察官、法官提出的錄音檔遭剪輯這問題也沒被理會,一審竟然判我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我想跟律師免費諮詢:
- 當下對方真的情緒激動又不講理,也完全不聽解釋我才說出這句話,這樣還是會有罪嗎?
- 對方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錄音可以嗎?
- 爭吵現場沒有監視器只有被剪輯過的錄音檔,真的可以變成判我有罪的證據嗎?
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通常法院認定言論是否是對他人的侮辱,必須要參酌行為人發言的動機、目的、當時所受刺激、所用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文句,統一判斷。
- 在實務上,錄音證據是否合法要依案件具體情況分析,然對方側錄與吳老伯在中庭之公開談話是可以的。
- 視聽資料是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形式,但對方提出之錄音證據有失偏頗,得主張證據不明確也無證明力,錄音檔應保留其完整性不得擅自剪輯、擷取。其他證據得請求傳訊當天在場證人,證明吳老伯並無妨害名譽之目的。
妨害名譽罪法律諮詢後結果:
吳老伯認為自己沒有想貶損對方的意思,所以不接受認罪協商或認罪減刑,在法律諮詢後決定委任曾嘉雯律師幫忙,協助重新聲請閱卷以無罪方向,於刑事訴訟中進行上訴二審答辯。
妨害名譽罪涉犯法條: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