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成了驢肝肺?攙扶跌倒婦人,竟成肇事逃逸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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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銘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冠仁律師、張恩鴻律師
侵害配偶權法律諮詢問題:
我在一間遊戲公司擔任總經理,在工作圈內有點身分地位,半年前公司裡有個原本就相處不錯的女同事漸漸地對我釋出好感,而我也因為她的知性大方而被吸引,私下約出去吃飯逛街好多次,聯絡次數也越來越頻繁。某天,我太太在玩我手機的時候,意外發現我與女同事間的曖昧對話與自拍清涼照,進而對女同事提起訴訟求償150萬元。我想跟律師諮詢:
- 我想盡快息事寧人,畢竟我在圈內還是有點名聲地位的,可以私下了結這件事嗎?
- 我不想離婚,但太太求償150萬元實在是獅子大開口,金額太龐大了,能減少一些嗎?
民事訴訟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本案建議先以事務所名義寄發「律師函」與對方律師進行協商,掌握對方實際訴求及底線,如協商完成後寫份離婚協議書合意雙方不再追究,再請太太撤告。
- 求償金額有爭取的空間,須確認對話內容及照片尺度及是否有無逾矩交往行為再行評估。
侵害配偶權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銘向陳冠仁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決定委任陳冠仁律師及張恩鴻律師全權為他處理侵害配偶權問題。
侵害配偶權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