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願一夜情,被告妨害性自主求償10萬元,幸法律諮詢成功2萬元圓滿和解
2018-11-26不孝配偶子女!不只遺棄還盜領老翁退休金,委任刑事律師提訴訟要回養老金
2018-11-29
遺產繼承法律諮詢問題:
我爺爺已過世,但他在高雄桂林有房屋建物所有權,土地則是國有地,所以權狀只有地上建築物,當時因為還很早年時期,大家都沒有太多的法律常識,不知道要辦理遺產登記。
本以為目前房子是當初爺爺借給他外面的朋友,是爺爺朋友的子孫在居住,這件事,一直拖到了現在,已經超過 10 年,我爸爸也過世了,我們這輩的子女接手處理遺產問題,去到現場看,才發現房子已經人去樓空,不知道什麼時候、被什麼人拆除了,我們想處理這件事,但不知道如何處理,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 爺爺的遺產到現在已經拖了超過10年了,遺產繼承期限過了嗎?我們還能處理嗎?
- 應該留給我們既成的祖宅,卻人去樓空,問了各個行政機關,每個承辦都互踢皮球說不是自己管轄,我們真的很冤枉,應該怎麼辦才好?
遺產繼承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原則上以繼承人知悉開始繼承該遺產起算,因此梁小姐之繼承時間點,應由父親過世,當事人知悉繼承時計算時效。
- 若行政機關不願意協助當事人,建議直接向法院提訴訟,由法院一個一個發文給機關函查拆除房屋的當事人是誰,進一步再提告要求損害賠償,甚至提告刑事毀損罪。
遺產繼承法律諮詢後結果:
梁小姐帶著兄姊跟曾嘉雯律師諮詢後,決定委託高雄律師曾律師處理案件的狀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找出隨意拆除祖宅的人。
遺產繼承相關法條:
民法第1148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6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