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施用or轉讓販賣?遭友人於筆錄中供出,急找毒品律師陪同警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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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免費法律諮詢人:張先生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未遂
- 所在地:嘉義
- 諮詢律師:江昱勳律師
妨害性自主法律諮詢問題:
上個月底我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小云,我們交談甚歡於是約出來吃飯、遊玩,在車上聊天時我因為一時的情不自禁所以親了她,在親她之前其實她有表示她不願意,但我真的很喜歡她所以做出這樣的動作還有強脫她衣服,但我們並沒有發生性行為,沒想到過一個多禮拜我就收到警局通知要我去做筆錄,說我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對方目前要向我提告還有去驗傷,我想請問:
- 我們並沒有發生性行為,這樣也會有罪嗎?
- 我應該怎麼辦?可以跟小云談和解請她不要告我嗎?
- 對方如果要向我求償,金額大概會是多少呢?
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雖然雙方沒有發生性行為,小云有表示自己不願意,張先生強脫衣物及強吻對方,可能觸犯強制性交未遂罪,依刑法規定強制性交罪有處罰未遂犯,法定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制性交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提告後是沒有辦法撤回的,目前和對方盡量商談,看能否請求原諒達成和解,對於案件之後審判會更有爭取空間。
- 實務上並無明定的精神賠償依據,基本上還是會看案件侵害的程度、雙方社會地位等因素,且個案狀況之不同金額也有異。
妨害性自主罪諮詢後結果:
張先生法律諮詢江昱勳律師後,決定委請江昱勳律師陪同他到警局做筆錄,以及向對方請求原諒商談和解賠償事宜,在之後刑事訴訟中極力爭取對張先生有利之判決。
妨害性自主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22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