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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1-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語(女性)
- 案件類型:散布猥褻物品、妨害秘密、妨害名譽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妨害名譽法律諮詢問題:
我跟阿志是10年前在交友軟體認識的,他因為有性需求的關係,私下詢問朋友圈找上我,我們說好半套1小時1500元,這樣的關係已持續有5年多了。上週我的朋友著急地打電話來跟我說他在LINE群組收到我幫阿志服務的偷拍影片!我馬上向阿志查證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他說:「拍都拍了又不會怎樣」隨即把我封鎖了,天哪!他怎麼可以這樣做!我想跟律師諮詢:
- 我知道我們這樣的關係是不對的,他偷錄影也就算了,可是竟然還PO到群組跟大家分享,現在一定很多人都知道這件事,我該怎麼辦,有辦法讓他受到教訓嗎?
- 如果他還有留著其他影片沒有上傳,或者是刪掉了,那該怎麼辦呢?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蒐集流出的影片、群組名以及與阿志的對話紀錄等,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後,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精神損失。
- 不用擔心,這部分檢察官會聲請搜索票,去搜索男生家,把男生的手機、電腦都扣起來,然後交由單位用高科技還原電腦及手機,這樣就有更多證據可以起訴了。
妨害名譽法律諮詢後結果:
小語上網看過陳宏毅律師的學經歷,並與陳律師法律諮詢過後,知道陳律師辦理過數百件刑事犯罪案,外加上陳律師細心的分析策略,決定委請陳律師提起告訴,捍衛權益。
妨害名譽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的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律沒收。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