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監護權無法探視小孩?你可以申請暫時處分之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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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9-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劍
- 案件類型:離婚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離婚財產法律諮詢問題:
我有一個五歲的小孩,與太太之間因個性不合也沒有共同興趣,已分房睡達5年之久,更不用說性生活的部分了,為了小孩我一直在忍耐,想要給孩子一個幸福快樂的家庭,但是對於這樣有名無實的婚姻,我想諮詢律師:
- 雙方雖然有離婚意願,但對於財產爭執不休,我能離婚嗎?
- 如果離婚了,我還能陪伴小孩一同成長,給予他完整的父愛嗎?
離婚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離婚分為兩種,第一種:協議離婚。第二種: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 建議先與太太協商,以和平理性的方式簽署離婚協議書,各退一步,海闊天空。如果無法取得共識,那麼可針對分房睡這部分依據民法1052第2項規定重大事由、破綻主義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
- 當然可以,這屬於「探視權」,不論父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子的關係。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實地訪視以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離婚諮詢後結果:
阿劍向陳宏毅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決定委由陳律師替他協調離婚及財產分配的事由,再決定是要撰寫離婚協議書或是離婚訴訟,由法院裁判離婚,以保障雙方權益。
離婚財產與探視權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
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