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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遭友嫁禍提供非法槍枝,一審有罪判決,刑事律師成功爭取二審無罪
2018-11-17-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凡
- 案件類型:侵占罪、再審
- 所在地區: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侵占罪再審法律諮詢:
之前我犯了侵占罪,一、二審都是有罪判決,最後二審結果為侵占罪刑期10個月,判決書我已經收到了,過幾個禮拜準備要去服刑,但我還是不能接受這個結果,我想做法律諮詢:
- 我可以自己提再審嗎?
- 再審機率高嗎?
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目前我國再審法規並沒有指定辯護,但准予再審的條件相當嚴格,因為再審是對於已經確定的判決進行重新審理,像是原判決的證物或證言有偽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條件,不僅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的規定外,聲請再審所涉及的證據及事實都需要費很大的心力在其中抽絲剝繭。
- 若想提再審通常會建議委任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處理繁瑣的法律問題及用技術程度較高的角度說服法院。
侵占罪再審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凡諮詢過林倩芸律師後,決定委任律師替他提起再審程序。
侵占罪涉犯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