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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免費法律諮詢人:賴先生
- 案件類型:債務糾紛、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孟暄律師
債務糾紛法律諮詢問題:
我是做建築工程的工程師,當時在工作上有配合,認識一位做室內設計的朋友小梁,那時候小梁遇到資金周轉不靈,請我幫忙救急一下,向我借了80萬,小梁承諾我3天之內會還錢,但到現在已經過了快一年,都還沒還我錢,甚至每次我向他要錢,他都不斷找藉口,不斷拖延時間,因為小梁常有推辭的意思,所以當時我有請他簽本票和借據,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 我有簽本票和借據,可以怎麼做嗎?
- 本票有時效性嗎?
- 我有聽說小梁最近好像有買房,但不確定是不是在他的,若他名下沒有財產應該怎麼辦呢?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建議將相關資料,包括雙方簽訂的本票、借據,甚至對話紀錄整理好,向法院提出本票裁定的聲請,裁定核准過後,再做強制執行程序。
- 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若對方名下沒有財產,本票裁定確定後,可換發債權憑證,等到對方名下有財產時,再做執行;債權憑證每五年到期要重新換發。
債務糾紛法律諮詢後結果:
賴先生諮詢完陳孟暄律師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也因為自己工作繁忙,決定全權委任陳律師處理民事訴訟,要回自己的財產。
債務糾紛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