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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堂
- 案件類型:買賣瑕疵、物之瑕疵、買賣糾紛
- 所在地:新竹
- 諮詢律師:林君鴻律師
物之瑕疵法律諮詢問題:
上禮拜我在二手車買賣網站上購入了一台30幾萬的二手重機,和賣家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前幾天我將這台二手車送到保養廠,老闆告訴我車子有明顯的熔接痕跡,零件大多也都換過並非原廠,表示這台二手車很有可能是事故車,當初我和賣家簽訂的合約中有明確定的寫到,如果交車後我發現該車車體有熔接痕跡,我可以要求退車,賣方也要無條件退回車款,不得異議。今天我向賣方告知車子問題,對方竟然表示不知情也沒錢賠償,態度相當惡劣,發生這樣的買賣糾紛,我想跟律師諮詢:
- 依照我們簽訂的合約內容,我是可以向賣方請求退車還款的吧?
- 賣方目前不想退款,我該怎麼辦?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雙方簽訂合約,內容若有明確規範到發現熔接問題可退車還款,當然可以向賣方請求履行合約。
- 先與賣方溝通協調,若對方堅持不處理,建議以發律師函方式請他出面調解,若依然置之不理,再以訴訟方式處理求償。
物之瑕疵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堂免費法律諮詢林君鴻律師後,決定委請律師替他撰寫律師函發給對方,要求賣家期限內出面處理,否則將採取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賠償。
物之瑕疵相關法條:
依民法地359條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民法第365條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