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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5-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嬌
- 案件類型:訴請裁判離婚
- 所在地區:彰化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訴請離婚法律諮詢問題:
我從大陸嫁來台灣結婚好幾年了,前陣子我的母親在大陸生了重病,我很想回國照顧他,但我先生不讓我回去,為了這件事丈夫常常對我惡言相向、辱罵我,還把我軟禁在家裡哪都不能去,這就算了,連我的護照也偷偷藏起來,當時我們先私下談離婚,先生想法反覆不定,一下願意離婚,一下又說不離,最後當然沒有離成,我真的已經無法忍受這種生活,父母希望我離婚回國和他們一起生活,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 先生不願意離婚,但我真的已經沒有辦法跟他一起生活了,該怎麼辦?
- 訴訟離婚大概要多久?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主張先生情緒失控、辱罵阿嬌,且不堪忍受軟禁之身體拘束及精神上虐待,夫妻已達無法共同生活之地步。
- 訴訟時間會依個案而有不同,實務上通常第一審從起訴到判決耗費半年以上時間都是常見的。若雙方有不服上訴,民事訴訟時間勢必加長。
訴請離婚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嬌在法律諮詢過陳宏毅律師後,決定委請律師替她處理離婚訴訟,結束這場婚姻噩夢盡快回國照顧父母。
訴請離婚涉犯法條:
依民法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