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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免費法律諮詢人:許先生
-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監護權法律諮詢問題:
我和前妻已經分居兩個多月,今年八月在法院已經調解離婚,但關於小孩監護權及扶養費部分,兩人尚無共識。本來前妻提議一人一週照顧小孩,後來卻都用種種理由搪塞,只讓我隔週六日的下午帶小孩外出相處。關於扶養費部分,在分居期間,前妻只要告知奶粉、尿布、濕紙巾、奶嘴、副食品、保健品等消耗品不足時,我都會馬上採買過去,甚至小孩的醫療費用也由我支付,更不用說我也常購買衣物及玩具給小孩。
現在卻收到法院寄來家事的暫時處分,向我追討分居後的扶養費,不只要求小孩生活用品,還包含房屋租金……等,金額和項目都相當不合理,我想跟律師諮詢: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原則上父母親雙方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是平等的地位,雖說幼子從母,但也有母親不適合照顧孩子的案例,從經濟方面、價值觀教育方面考量,仍有爭取的機會。
- 本案對造所提出要求的扶養費,不論是項目還是金額都並不合理,確有爭執的空間。
- 原則上家事案件法院會先安排雙方開調解庭,也會派社工到雙方家中去做訪視,社工訪視的內容在法官下扶養費判決的考量上,是極為重要的一環,一定要特別注意。
監護權法律諮詢後結果:
許先生諮詢林倩芸律師後,十分認同林律師的訴訟策略和專業性,決定全權委任律師處理民事訴訟,爭取孩子的扶養費和孩子的監護權。
監護權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