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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4-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元
- 案件類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許文鐘律師
毒品法律諮詢問題:
上週,我的朋友阿翰遭警方持票搜索家中查獲大麻,之後被帶回警局訊問,阿翰於警詢筆錄中,提到說抽大麻初犯是來我家玩的時候在我桌上有大麻,看到好奇所以自己拿來用,警察也查過他的手機有看到我跟他的對話紀錄,發現阿翰曾經有匯款給我的紀錄,那次本來我們是約好一起買毒品,只是阿翰因為當天有事所以託我幫他買,阿翰做完筆錄後告訴我他被抓的事,但目前我都還沒收到警方要我去做警詢筆錄的通知,我想請問台中律師:
- 目前的狀況對我來說是不是很不利呢? 接下來我會面臨什麼樣的問題?
- 我幫阿翰一起買大麻,他先把錢給我,應該不是轉讓毒品吧?
- 我現在能自首嗎?
毒品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倘若對方於警詢筆錄中有提到小源涉嫌犯罪,基本上警方接下來會朝小元做進一步的調查,通知小元到案說明又或是持票至小元家中搜索。
- 轉讓毒品須無任何對價關係,單純將毒品交到另一人手中;而販賣運輸毒品之認定只要是有營利之意圖(收錢),不論是否有賺取到中間的差額,阿翰事前先用匯款方式轉讓金錢給小元,很可能會被檢方認定有販賣之意圖。
- 自首之成立必須是檢方完全未發現本案或不知情小元這個人,阿翰已於警詢筆錄中提到小元,自首要成立基本上較有困難,但也能主動到案向警方說明狀況,積極配合處理,之後在偵查庭或是法院開庭較有空間爭取有利之判決。
本案法律諮詢後結果:
小元法律諮詢許文鐘律師後,擔心案件之後可能會無故被牽扯到販賣毒品重罪問題,也了解許文鐘律師對於刑事訴訟案件很是熟悉,決定委任律師陪同主動到案向警局說明案件狀況。
轉讓毒品涉犯法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