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判例】遭 誣告妨害名譽 及 恐嚇罪,速請律師,終獲不起訴處分
2019-03-16援交女要不到錢,提告妨害性自主,刑事訴訟律師辯護
2019-03-20- 免費法律諮詢人:陳先生
- 案件類型:車禍、過失致死
- 所在地:高雄
- 諮詢律師:曾嘉雯律師
過失致死相關法律諮詢問題:
我前陣子開車,撞到一個騎機車,從巷子突然衝出來的老阿伯,阿伯年紀已經七八十,本身就也身體不好,我當下報警送醫後,老阿伯仍然不治身亡,對方家屬現在認為是我過失致死,要跟我要求300萬的賠償金,但我根本付不出來。車禍的鑑定報告寫說對方是主因,我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我想請問:
- 明明是對方自己衝出來,鑑定報告也說對方本身是主要肇事因素,而且老人家本身就身體不好,才會造成這麼嚴重的結果,我還要賠這麼多錢嗎?
- 我目前自己跟對方談和解談不成,法院幫我安排下周要開調解庭,我希望跟對方和解,不想官司冗長,應該怎麼辦?
民事訴訟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原則上民事車禍賠償的金額,必須依案件狀況、雙方肇事責任、社會地位、學識地位、教育程度、當事人年齡……等而定,本案主要肇責屬對方,請求賠償的金額有爭執的空間。
- 若雙方當事人自己談不成調解,建議可以由民事訴訟律師介入協調,透過專業第三方,從各個角度和面向跟雙方說道理,對協商成功還是有很大的機會,並不一定只能進入訴訟打官司。
- 根據信賴保護原則,駕駛人依規定遵守交通規則行車時,得信賴其他汽車駕駛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故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僅就可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
本案民事訴訟諮詢後結果:
陳先生向曾嘉雯律師諮詢過後,相信曾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也感受到曾律師對案件的熱忱和用心,決定全權委託曾律師陪同自己出庭協調。
過失致死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