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腦補妻外遇,發函解除婚約求償200萬,委任民事律師調解
2019-03-30KTV惹禍,被打竟遭告殺人未遂!聘刑事訴訟律師主張正當防衛
2019-04-03- 免費法律諮詢人:吳先生
- 案件類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陳軾霖律師
槍砲案法律諮詢問題:
吳先生來電表示他收到一審判決書,法院以他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法寄藏槍械而判他三年半有期徒刑:「事情是這樣的,我有一個很多年的朋友,以前和我是同學,有一次他給我一個背包,說要先寄放在我家,我不疑有他,也從來沒打開過這個包包。沒想到他後來在外面惹事被捕,帶著警察到我家來搜出了這個包包,打開裡面竟然有兩把手槍!但我完全不知情,沒想到後來就被檢方以寄藏槍枝送辦,真是冤枉!」吳先生希望能夠提出上訴,趕緊在法定期間內到律師事務所諮詢陳軾霖律師。
槍砲彈藥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處罰視槍炮種類有不同刑度,並處罰製造、販賣、運輸、寄藏供他人犯罪使用等態樣。
- 若吳先生確實不知情,表示吳先生無犯罪故意,可以朝無罪方向答辯。
槍砲案法律諮詢後結果:
吳先生向陳軾霖律師諮詢過後,覺得陳律師的經驗豐富,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案件知之甚詳,決定委請陳律師提出上訴。
槍砲彈藥相關法條: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2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