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物品借放包包,竟是毒品,遭檢方以持有毒品起訴,委律師辯護爭取緩刑
2018-12-16外遇通姦遭先生提告,原諒撤告後卻又收到被告開庭通知?委任律師陪同出庭
2018-12-18- 免費法律諮詢人:吳小姐
- 案件類型:損害賠償、不動產糾紛
- 所在地:高雄
- 諮詢律師:陳韋誠律師
凶宅糾紛法律諮詢問題:
家裡有一間房子,在30多年前我們都還小的時候,三姊妹在陽台上貪玩,妹妹不小心墜樓,送到醫院後才不治身亡,後來爸媽不願每天住在這裡,每天想起妹妹過世的傷心事,討論過後決定賣掉這間房子,現在過了這麼多年,對方說當時妹妹墜樓的事情,我們沒有告知是凶宅,因為當時是媽媽跟對方簽買賣契約的,媽媽現在被提告要要求損害賠償,我想跟
律師免費諮詢:
- 當時我們認為妹妹雖然墜樓,但後來到醫院不治,才斷氣死亡的應該不算凶宅,凶宅的定義是什麼?
- 如果真的是凶宅,買賣已經經過30多年,此項凶宅糾紛,對方還可以告嗎?
凶宅定義:
根據內政部函釋,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隨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原則上損害賠償時效之起算,當事人知悉受有損害時起算兩年內,若對方是在兩年內知悉的,仍在時效內。
凶宅糾紛法律諮詢後結果:
吳小姐帶著媽媽向陳韋誠律師諮詢後,相信高雄律師陳律師的專業,決定委託陳律師撰寫書狀,替自己做辯駁。
凶宅糾紛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