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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免費法律諮詢人:黃先生
- 案件類型:肇事逃逸、車禍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肇事逃逸法律諮詢問題:
這天風雨很大,我開車要左轉時,看到車前有位跌倒的老婆婆,當下我立刻將車子停下,並最先下車去攙扶老婆婆,後續也有兩位路人一同去將老婆婆攙扶到路邊。攙扶至一旁後,我有向她詢問是否需要幫她叫救護車或是送她到醫院,她都拒絕,並向我們表示沒事,感謝我們的幫助,之後我便放心離去。幾日後,卻接到警局電話告知我被對方提告肇事逃逸,要到警局做筆錄,而且附近路口都沒有監視器能夠提供錄像,我到底該怎麼辦?我想請問刑事律師:
- 老婆婆明明說沒事,為何還被提告?
- 路口沒有監視器,我還能有什麼方式幫助自己嗎?
刑事訴訟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老婆婆當下雖無提告,但很可能是回家後發現有受傷,子女得知此事後,讓她去提告,請求車禍賠償。也可能是因為老婆婆有報案,雖無提告,但警方為了順利找到當事人,而以肇事逃逸做處理。此時建議要做筆錄時請律師陪同,以釐清案情。
- 可以詢問附近住家是否有監視器拍到當時情況,或者住戶或警局的監視器是否有照到當時的路人,如有,可詢問路人是否能作證,但要注意的是,監視器需要於一個月內趕快去調,否則一個月後很大機率紀錄會被洗掉,到時要再查找證據就比較困難。
- 若是有行車紀錄器,就可以證明老婆婆並非是由黃先生碰撞或驚嚇而造成的跌倒、受傷,但行車紀錄器的部分就要馬上留存證據,否則影像很快就會被覆蓋。
- 實務見解認為:肇事逃逸所保護之法益係在於往來交通安全之維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以保護生命身體之安全,使被害人獲得及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而減少死傷之個人生命身體法益。因此本案不論是否碰撞或因果關係,黃先生您均有下車攙扶與慰問,應不至於成立本罪。
車禍法律諮詢後結果:
在電話諮詢後,黃先生認為林倩芸律師法律諮詢時非常沉穩、細心,將他原本惶恐不安的心安撫了,而且能夠將沒注意到的小細節都一一指出,所以決定委請林律師陪同至警局做筆錄,將案情釐清。
車禍法律建議:
事發當下,就算對方說沒事,可以放心離開,離開前也要和對方交換聯絡資訊!事後若有任何事,有對方聯絡資訊可以證明當下是有互相關心過,並非肇事逃逸,如此一來,才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車禍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25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刑法第185條之4係於88年刑法修正時為了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而增訂之新條文。其所保護之法益係在於往來交通安全之維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以保護生命身體之安全,屬重層性法益之犯罪,所著眼者固係公共交通安全之保障,亦兼及使被害人獲得及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而減少死傷之個人生命身體法益。故肇事逃逸罪,於侵害公共安全之社會法益中兼具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之性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