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PK生父爭奪孩子監護權,委請民事律師提起改定監護權之訴
2019-01-25無良父親不負扶養義務,單親媽尋求家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爭取扶養費約480萬
2019-01-29-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雯
- 案件類型:毀損罪、傷害罪、損害賠償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損害賠償法律諮詢問題:
這陣子鄰居的小孩常常在家門外和一群朋友喧嘩吵鬧,好幾天了我們也曾報警處理,還是沒有改善,直到上周先生走出家門和他們溝通請他們降低音量,小孩還未成年大概17歲,竟找了同學拿著球棒還有棍棒等砸破我家的玻璃還有盆栽等,這些就算了還打傷我先生的雙腿,醫生目前判斷要再家休養一個月才會好,這期間先生都沒辦法出門工作,現在鄰居小孩的父母並不打算賠償,我想跟律師諮詢:
- 鄰居小孩這樣的行為可以向他們家長請求賠償還有歸咎責任嗎?
- 先生因為這次的事情都不能工作,工作上的損失也可以一併向對方請求嗎?
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鄰居小孩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上的毀損罪,可以向他們請求損害賠償,因小孩還未成年,是可以向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因本次事件所受的損害,例如家中房屋修繕費用、先生受傷的醫療費用以及不能工作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提出相關醫療紀錄、工作請假證明、薪資單等一併向對方請求。
損害賠償訴訟法律諮詢結果:
小雯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聽完林倩芸律師的分析判斷決定委請律師提起刑事訴訟-毀損罪及民事訴訟-賠償,給予鄰居以及他的孩子一個教訓。
損害賠償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毀損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