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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免費法律諮詢人:王先生
- 案件類型:車禍、損害賠償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台中車禍法律諮詢問題:
上禮拜我帶家人出去吃飯時,將車子停在店門口停車格內,但隔壁桌客人在倒車時,卻誤把油門當煞車踩,導致我的汽車嚴重受損、無法駕駛,當下我有立即報警並拍照存證,對方也不斷道歉,並表示會負起責任。後續我請修車廠將車子送去維修、評估,拿維修報價單向對方請求車禍賠償,但對方卻突然表示不願意車禍賠償,我想請問:
- 我完全無過失,是否能向對方請求修車金額的賠償?
- 車廠有說維修的金額可能超過目前我的車目前的價值,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台中車禍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規定,對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您的損失,可以提出相關維修單據,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若和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爭取。
- 依民法第196條、第213條及第215條的規定,可以向對方要求回復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況,若是無法回復原狀,可以就損失的價額向對方求償或是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裁判賠償金額。
台中車禍法律諮詢後結果:
王先生在經過陳宏毅律師專業的分析及諮詢後,才發覺疏忽掉許多可以請求的部分,再想到對方事後搞失蹤、不願處理的惡劣態度,也決定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肇事者請求該有的台中車禍賠償!
車禍賠償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6條規定: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依民法第213條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依民法第215條規定: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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