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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6- 免費法律諮詢人:賴小姐
- 案件類型:業務過失致死罪
- 所在地:嘉義、雲林
- 諮詢律師:江昱勳律師
業務過失致死諮詢問題:
爸爸已經年邁,我和兄弟姊妹又各自都在外地工作,但爸爸的身體又需要有人能24小時照看,和爸爸溝通後,取得爸爸的同意,決定讓爸爸住在療養院。
一直以來療養院的照料都很好,爸爸有生病要看醫生住院也都會及時跟我們聯繫,讓我們隨時能知道爸爸的狀況,可這次,一直到我們爸爸過世的前一天,院方人員才通知我們爸爸病危的事情,問了醫生才知道,前幾天爸爸已經生病去看醫生,醫生建議讓爸爸住院,院方的人員不只沒通知我們,甚至還不聽醫生建議,讓爸爸留在醫院觀察,硬是把爸爸帶了回去,因此而延誤就醫治療,才會造成爸爸的死亡,我想諮詢專業律師:
- 我們之前有和療養院調解過,但他們態度很差也死不認錯,我們還有什麼方式可以替爸爸討回公道?
- 我們也上網查了一些文章,大多醫療糾紛的案件都是敗訴的,我們的狀況會不會也一樣呢?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本案涉及業務過失致死,若調解不成仍然可以透過法律訴訟程序處理。
- 我方有醫師證明對造未依醫師專業建議,讓當事人住院治療,而造成當事人死亡之結果,兩者具有因果之關聯,且亦有醫生診斷紀錄,特別註明,我方勝訴機會頗大。
業務過失致死法律諮詢後結果:
賴小姐向江昱勳律師諮詢過過失致死刑責後,相信江律師的專業以及豐富的經驗,決定全權委託江律師提起訴訟,為父親討回公道。
業務過失定義與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