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友百萬遭避不見面不償還,委台北律師提告聲請支付命令
2020-07-04妨害/妨礙家庭案例|離婚後依舊能提告妨礙家庭!
2020-07-09- 免費法律諮詢人:佩佩
- 案件類型:妨害電腦使用罪、個人資料處理法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使用家中發現的點數卡消費,遭報案妨礙電腦使用罪盜刷:
諮詢人員接獲佩佩的訊息,佩佩表示自己在家裡發現一張放置很久、舊舊的積點卡,以為是家人辦的,她就在網購時使用自己的身分證字號登錄該積點卡卡號,使用累積點數並陸續在網路上消費了幾筆。
沒想到過了一陣子,收到網站通知該積點卡的真正所有人到警察局報案了,服務人員告知該積點卡應為失效卡,並將前面有問題的帳務取銷,退還點數,但近日仍收到偵查隊通知須到案說明。
佩佩透過免費法律諮詢詢問:
- 既然這是一張失效卡,我覺得網站平台沒有設計認證機制也有問題,而且我純粹是因為以為這張積點卡家人申辦的才使用,並不是故意犯罪,我會被判得很重嗎?
妨礙電腦使用罪屬告訴乃論,建議委任台北律師陪同偵訊:
- 佩佩的行為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並變更他人的電磁紀錄,導致對方有紅利點數可折算現金價值的經濟損失,如果成立犯罪,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初步在偵訊中可先往無犯罪故意主張,但因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包含間接故意,遇到比較嚴格的檢察官可能會認為只要佩佩知道這張卡不是自己的就不應該使用,仍有起訴風險。又妨礙電腦使用罪屬於告訴乃論的刑事訴訟案件,在這種損害較小的狀況下,建議委任台北律師
,視偵查狀況調整策略爭取盡量與對方和解撤告。
法律諮詢妨礙電腦使用罪後結果:
佩佩和林倩芸律師面談過後,覺得林律師既專業又十分有耐心,決定全權委由林律師陪同偵訊及處理後續偵查階段相關事宜。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59 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 363 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