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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李
- 案件類型:遺產繼承、遺產分割、請求代墊扶養費
- 所在地區:台中
- 諮詢律師:林俊賢律師
遺產繼承法律諮詢問題:
在我小學三年級時父親與繼母結婚,因早期不懂法律所以繼母並沒有將我做收養登記的動作,而繼母在今年過世了,我們才知道繼母和我父親結婚前有一位兒子,現在她的兒子突然出現說要繼承遺產,這三十幾年我從來不知道有這個人,更別說這些年來他是否照顧過他的母親了,繼母晚年生病住院都是我照顧還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現在平白無故出現一個人說要繼承遺產,我想做法律諮詢:
- 繼母當初沒有收養我,這樣我能繼承他的遺產嗎?
- 對方沒有扶養過他母親,可以不讓他繼承遺產嗎?
- 如果無法讓他不繼承,那有其他方法可以讓對方繼承少一點嗎?
遺產繼承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繼母如果沒有做收養登記,小李與繼母僅為直系姻親關係,而民法規定必須為直系血親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 依民法規定,只要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有遺產繼承的權利,除非對方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否則對方繼承其母親之遺產是沒有問題的,但本案繼母之兒子長期無盡扶養之責,是否達到法律上不肖子女條款,有待商議。
- 得向對方主張代墊扶養費,表示繼母晚年醫療開銷、看護開銷甚至生活開銷對方必須一同負責,以此作為和對方調解之籌碼,或直接向對方提代墊扶養費訴訟請求之。
遺產繼承法律諮詢後結果:
本案小李法律諮詢過林俊賢律師後,決定委任台中律師林律師替他處理後續繼母遺產及代墊扶養費之問題。
遺產繼承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