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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徐
- 案件類型:妨害電腦使用罪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妨害電腦使用罪法律諮詢問題:
半年前我在LINE的群組上看到有人提供一組帳號密碼,我因為好奇直接登入,沒想到真的能夠登入,登入進去後其實我並沒有對那個人的電腦做出任何操作,他發現後直接向警方報案,說他的遊戲寶物中損失了30多萬元,警詢筆錄中有另一位被告承認損失的錢是他的造成的,我也有向被害者釋出善意請求和解,但他並不理睬堅持提告,現在我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了,我想諮詢律師:
- 妨害電腦使用罪有辦法讓對方撤告嗎?
- 我登陸他的電腦但並沒有做出任何損害動作,這樣被起訴機率高嗎?
- 他損失的30萬元我需要賠償嗎?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依刑法規定,妨害電腦使用罪為告訴乃論,告訴人於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且一旦撤回告訴,告訴人就不能就同一件事再為告訴,倘若再提起告訴,檢察官依法必須為不起訴處分
- 為了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鍵入帳號及密碼,構成刑法上妨害電腦使用罪機率甚高,建議委請律師於後續偵查庭中協助與被害人調解取得原諒,簽訂和解書呈報給檢察官並積極爭取緩起訴之處分。
- 倘若本案被害者損失之30萬元與小徐無故遠端登入有關係,對方則可依照損害程度及比例向小徐請求賠償。
妨害電腦使用法律諮詢後結果:
小徐法律諮詢陳宏毅律師後,擔心自己會因為這個案件沒妥善處理,良民證上可能會添加一筆前科紀錄,決定委請刑事訴訟專家-陳宏毅律師陪同出庭,盡力與對方溝通協調能否和解,並於偵查庭中替他爭取緩起訴之處分。
妨害電腦使用罪涉犯法條: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63條規定:
第358條至第36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罪。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