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洩婚外情遭起訴,委請民事律師爭取降低巨額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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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範
- 案件類型:返還土地
- 所在地:南投
- 諮詢律師:陳宏毅律師
土地佔用法律諮詢問題:
前些時間父母分配財產,兄弟各得一塊土地,因為我不住在老家了,為免土地荒廢,六弟就向我承租,打算耕種果樹增加收入,我想著有家人照應便同意了,租期簽訂1年。契約期滿前3個月我提醒六弟時間快到了,待過陣子作物收成後要將土地清理乾淨歸還,沒想到期滿後六弟避不見面,我寄的存證信函也不予理會,我想請問:
- 六弟占用土地他會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嗎?
- 我現在負擔不了訴訟費用,也不想家人間撕破臉走上法院,請問還能怎麼處理這件事呢?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本案一旦租賃關係不存在,六弟不交還土地而繼續占用,除起訴要求交還土地以外,還能以土地被占用受到損害,請求承租人賠償等同租金數額的損害金,一直到交還土地那天為止,也可以認為承租人無法律上原因,佔用土地享有利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建議委由民事訴訟律師介入調解,可以很快地以法理角度,針對案件進行協商。
佔用土地法律諮詢後結果:
阿範向陳宏毅律師諮詢過後,相信陳律師的專業,決定委任陳律師為他處理。
土地糾紛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