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的反擊!丈夫外遇,小三挑釁 聘律師告通姦、侵害配偶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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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免費法律諮詢人:林先生
- 案件類型:離婚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訴請離婚法律諮詢問題:
我跟太太結婚了五年沒有小孩,剛開始婚姻很穩定,但這幾年我和太太常發生爭吵,想法及對生活都沒有共識,因此每次都吵到不可開交,彼此之間的問題她從來沒有想要解決,所以半年前我們開始分居,想說讓彼此冷靜看狀況是不是會好些,但直到現在問題還是存在根本沒有改善,太太現在保持冷漠無法溝通的態度,我真的認為已經沒有辦法再繼續這段婚姻,向太太提離婚她也不肯,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 如果雙方對離婚沒有共識還有其他辦法離婚嗎?
- 分居半年可以向法院提裁判離婚嗎?
離婚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離婚方式有二種,分別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若夫妻一方不想與他方協議離婚,而有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則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 目前實務上,夫妻分居多久時間法院會裁判離婚並無定論,而裁判離婚法院會依個案狀況綜合考量,評估夫妻雙方是否已顯然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是否已經不能達成。
訴請離婚法律諮詢後結果:
林先生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決定委請台北律師協調處理與太太的離婚事宜,先以調解協議離婚方式處理,若太太不願離婚再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
訴請離婚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