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遭判有期徒刑6個月,委任律師上訴高院成功爭取緩刑
2020-01-25監護宣告之監護人若死亡,該如何 改定監護人?
2020-01-29- 免費法律諮詢人:顏小姐
- 案件類型:減免扶養義務
- 所在地:嘉義
- 諮詢律師:江昱勳律師
父母扶養費法律諮詢問題:
顏小姐收到法院來函,說母親生病安置在護理機構,扶助律師向他提出每個月15000元的扶養費用,月底應出席調解。顏小姐一頭霧水,來電求助:「我的母親在我還不滿一歲時就離家了,記憶裡我的生命中根本完全沒有這個人!家裡小時候窮,我和姐姐是各自由爸爸那邊的親戚帶大,早早就出社會工作,好不容易才走出家庭不健全的陰霾。我現在生活步上正軌,結婚了還有兩個孩子要養,突然收到要付 父母扶養費 這個消息,根本負擔不起這個額外的開銷,更不好意思為了一個自己都沒印象的人跟丈夫開口說這件事,我該怎麼辦呢?」顏小姐並到嘉義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
- 我問了姐姐她也收到同樣的消息,請問我們真的必須支付母親的扶養費用嗎?這個調解是不是一定要去?
- 如果 父母扶養費 有可能訴訟解決,我們需要準備和提出什麼證據嗎?
律師建議處理 父母扶養費 方針:
- 據民法第1118-1條規定,顏小姐的媽媽在姐妹倆人年幼時都沒有回家探視、負擔家用,是對付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減免母親扶養義務。但以實務來說,在裁定下來之前所產生的安置費用仍會由當事人吸收,因此建議盡快主動提出聲請。
- 能證明兒時生活情況的文件都可以提出,不過這類 免除扶養義務證據,法院程序最著重於證人的訪問,比如親戚及街訪鄰居對於顏小姐一家印象的證詞,建議與專業家事律師討論事實背景及情況,以提出書狀及策略性的應對。
父母扶養費 法律諮詢後結果:
顏小姐諮詢完江昱勳律師後,覺得江律師的分析十分專業,家事相關的經驗也非常豐富,與姐姐討論後決定全權委任江律師處理扶養費後續事宜,並收集 免除扶養義務證據,爭取減免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父母扶養費 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118-1條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