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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免費法律諮詢人:小可
- 案件類型:毒品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毒品勒戒,法律諮詢戒癮治療問題:
今年6月我因為施用第一毒品古柯鹼及二級毒品大麻被警方抓,我沒有前科也是抽大麻初犯,在偵查庭中我也承認我有吸食毒品,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要我觀察、勒戒,但我真的不想被勒戒,我想請問律師:
毒品律師,聲請緩刑附命戒癮治療: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分程序區分為「初犯」、「五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而針對「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之毒品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觀察勒戒跟戒癮治療是擇一的,檢察官決定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就不用再觀察、勒戒。
- 實務上,施用毒品初犯,對於第一次施用1、2級毒品被抓的初犯(例:抽大麻初犯)或者是五年後再犯的被告,規定應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不會起訴判刑,但是要去觀察、勒戒甚至強制戒治,建議請專業律師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狀向法院聲請緩刑附命戒癮治療。
毒品勒戒法律諮詢後結果:
小可免費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認為林倩芸律師曾任毒品觀護人,對於處理毒品案件相當專業,法律諮詢時也非常細心,決定委請律師替他撰寫書狀,爭取緩刑附命戒癮治療。
吸大麻涉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