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惡鄰居亂砸房屋打傷人,聘刑事律師提告毀損罪要求法定代理人負賠償之責
2019-01-27為業績標假價賣筆電,涉犯業務侵占罪,刑事律師陪同應訊爭取緩起訴
2019-01-31- 免費法律諮詢人:陳小姐
- 案件類型:監護權、扶養費
- 所在地:嘉義
- 諮詢律師:江昱勳律師
監護權法律諮詢問題:
我和前夫一年多前協議離婚,有兩個 小孩監護權都在我這邊,老二是女兒目前還未滿一歲就患有先天的疾病,前夫重男輕女只願意支付大兒子的扶養費,說是願意支付卻也沒有每個月按時支付,有時還只給幾千元就打發掉,我一個單親媽媽要照顧兩個孩子本來就不容易,更何況還要帶患有先天疾病的孩子,前夫態度一直都很無所謂,好像小孩跟他沒關係一樣,我想跟律師諮詢:
- 小孩扶養費我可以向前夫請求多少錢?
- 如果前夫依然不理睬,我應該怎麼爭取扶養費?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無論 監護權在哪方,孩子父母都需支付小孩扶養費,實務上扶養費用之計算會依主計處平均國人每人每月最低消費金額為基準,扶養費用依個案因素可能會有所不同,如本案中陳小姐之女兒患有先天疾病,扶養費用可能會較高,最終法院也會依照父母雙方經濟能力來判定支付比例。
- 計算方式是從孩子年紀到年滿20歲,每個月請求。(例:2萬x12月x20年=480萬)
- 前夫若堅持不按時支付兩個孩子扶養費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代墊扶養費用。
扶養費法律諮詢後結果:
陳小姐法律諮詢江昱勳律師後,決定委任江律師替她提起請求代墊扶養費之訴訟,讓前夫負起當父親的責任。
監護權與扶養費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