枕邊人涉偽造文書侵占財產,丈夫痛心委任律師提告,給年輕太太上一課
2018-12-19大學好友打鬧卻遭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起訴,委請專業律師爭取和解緩刑
2018-12-21- 免費法律諮詢人:吳小姐
-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
- 所在地:台南
- 諮詢律師:曾嘉雯律師
離婚訴訟法律諮詢問題:
我們夫妻因為生活和個性的問題不合,已經分居多月,且先生有精神、情緒管理上的問題,甚至也有家暴的行為,偶有情緒不穩就對我甩巴掌,或是在孩子面前大吼大叫,但為了兩個孩子都還能每天見到彼此,見到爸媽,我帶著女兒搬到樓下住,我們雙方都有離婚的念頭,但我擔心小兒子本身就有先天的疾病,先生情緒控管的問題會讓孩子更嚴重,所以希望可以照顧兩個孩子,先生卻不接受,堅持要一人照顧一個孩子,我想跟律師諮詢:
- 先生現在都抓著兒子,不讓我帶他回來,也不讓兒子來見我,我應該怎麼辦?
- 兒子現在11歲,我的收入又沒有先生的多,爭取監護權的機會大嗎?
民事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建議提起離婚訴訟、監護權訴訟後,第一次跟對方調解時,先跟對方約定探視權部分,若沒辦法,可以聲請暫時性處分,要求主要照顧孩子。
- 監護權的判定需綜合許多因素考量,法院主要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因法庭上無法全面了解每個細節,故法院通常特別仰賴「社工訪視」後的報告。
離婚訴訟法律諮詢後結果:
吳小姐向曾嘉雯律師諮詢過如何爭取監護權後,相信曾律師的專業,也感受到曾律師對承辦案件富有耐心和熱忱,決定全權委託曾律提起離婚訴訟,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離婚訴訟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民法第1055-1條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