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社工訪視技巧?如何製作未成年子女照顧計畫?
2019-05-31冷漠夫妻分房達5年,財產爭執不休,委請離婚律師協議離婚
2019-06-06羅先生和外籍妻子三天一小吵,十天一大吵,兩人婚姻早已維持不下去,某次口角後,妻子負氣帶著女兒離家出走,之後便一直避不見面。羅先生知道這段婚姻已經維繫不下去,但他仍然想爭取女兒的監護權,並且擔心因妻子有精神病史,情緒不穩下無法好好照顧孩子,於是趕緊諮詢律師,有沒有什麼方法能夠讓他看看女兒呢?
探視權法律知識:
Q:什麼是暫時處分?一定要訴訟中才能聲請嗎?
為了避免監護權訴訟時間過長,因不確定監護權官司要打多久,當訴訟結束時,當事人之請求已經難以實現,或者是在訴訟結束之前,當事人或者小孩視個案狀況有緊急需求,不馬上處理會有發生立即危險的可能,想知道這段期間如何爭取監護權,其實依照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可以在訴訟之中、判決之前,依照當事人的聲請或是其職權先為適當的暫時處分,透過法院裁定的強制力來使當事人或未成年子女的需求暫時獲得滿足。
Q:在監護權訴訟中,可以聲請哪些暫時處分?
依照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 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 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須物品及證件。
- 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 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 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 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 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所以例如上面描述的情形,羅先生就可以在提起監護權訴訟後,向法院聲請定會面交往的方式,請對方必須讓羅先生看孩子,或禁止妻子將女兒帶出國回娘家,以免之後找不到人等。
監護權訴訟用時長、技術性高、變數也多,因此,最好能在民事訴訟中配合一位專業的家事律師,以便視訴訟進行的狀況隨時調整策略,善加利用暫時處分,保障自己和孩子的最佳利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