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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3- 委託人:小益
- 相對人:小涵
-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約會後卻遭告違反性自主,該怎麼辦?
小益與小涵為同事,兩人以交往為前提去約會,約會當天兩人吃完早餐後到旅館發生性行為結束後又相約看電影,約會當中小益知悉女生有輕度智能障礙認為沒有發展未來可能而拒絕小涵後續交往,過幾周後小益收到警局通知說被告違反性自主,要他到警局說明作筆錄。
小益表示,雙方當時明明是合意發生性行為,離開旅館時小涵也沒有向櫃台求救或是異常反應,後續兩人也繼續看電影,正常如果違反性自主強迫發生性行為,應該不會有這樣的反應才對…
律師主張:對方反應與一般違反性自主後續常理相違背
- 小涵在發生性行為當天並未做報警後續也未驗傷,當日離開旅店也未向櫃台人員求救,與一般常情相違。
- 小涵在對話紀錄中有說到「自己並沒有要提告違反性自主的意思,而是被其他人慫恿才去報案」小涵這樣的說詞,對於自己被強迫發生性行為之事,確實有疑慮。
- 後續小涵在妨礙性自主告訴乃論案件中向地檢署遞出撤回訴訟之書狀,綜合證據部分,得向檢察官爭取違反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本案諮詢結果: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小益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由妨害性自主律師陪同警詢還有偵查處理,擬定好訴訟策略,後續成功在妨礙性自主罪案件偵查階段爭取到不起訴處分!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1-1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