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二審判10個月徒刑不服,委任律師提起刑事再審程序
2018-11-16車禍鑑定處理8大要點,保障自身車禍理賠權益
2018-11-18- 委託人:洪先生
- 所在地:高雄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案件類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本案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林俊賢律師
遭友嫁禍經過:
洪先生交友不慎,認識阿進及數名曾經犯罪的朋友。某次警方追查下發現洪先生的朋友阿進家中非法持有具殺傷力手槍2支及子彈數顆,最終遭檢方起訴。阿進對於如何取到槍枝說法前後反覆不一,先於警詢時供稱槍枝是自己在網路上購買的,原審審判時又稱,槍彈為洪先生的,而警詢時是為了交保才承認是自己購買的,三名證人隨後也供稱手槍及子彈來源皆為洪先生,洪先生堅決否認槍彈並非自己所有,也未曾提供給阿進。
但三名證人分別陳述在阿進家看到洪先生支解槍枝及地上散落的槍枝零件,又曾聽聞其在頂樓疑似有發出鞭炮參雜試槍聲響,最後槍枝、子彈是洪先生交付給阿進保管。上開證人之說詞,導致洪先生於一審判決中被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於是洪先生趕緊做法律諮詢,尋求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 證人之指訴是否可採,自勘存疑,仍須調查其他積極證據,然查證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尚難單憑證人聽聞轉述而來之指訴,及認定洪先生有罪。
- 於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中表示手槍及子彈並未驗出洪先生指紋,且阿進對其如何取得槍彈說法前後並非一致,陳述來源說法有不實之可能,其證詞之憑信性及非無疑。
遭嫁禍提供非法槍枝委任律師結果:
全案經過林俊賢律師努力協助下,成功在刑事訴訟中,讓原本地方法院一審有罪判決至高等法院二審辯護為無罪,還給洪先生一個清白,讓洪先生放心心中一塊大石頭。
提供非法槍枝涉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