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成功案例!交往時借款,分手對方翻臉不認人,委任律師取回款項!
2020-10-22【普通傷害案例】合格保母被控虐童,聘律師答辯普通傷害罪不起訴!
2020-10-27
- 委託人:阿邦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房屋糾紛、房屋返還
- 本案結果:阿邦勝訴,對方需返還房屋並支付租金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無權占有房屋事實經過:
阿邦在新北是有一棟房屋,得知好友阿志最近失業,經濟狀況不佳,好心和阿志約定將這間房子無償借給阿志居住兩年,希望藉由這兩年的緩衝能幫助他度過難關。豈料兩年後,已經找到工作、生活不成問題的阿智卻恩將仇報,不願意返還房屋!經阿邦積極聯絡並請律師發函通知約定期間已滿,請其搬離,阿志卻一再推拖,甚至擅自更換阿邦房屋的門鎖,讓阿邦完全無法進入使用該房屋。阿邦氣炸了,決定法律諮詢律師是否可提告強制要求阿志將私人物品遷移,並將該房屋全部返還。
律師主張:可依民法請求返還房屋
- 阿邦和阿志之間,原本應該存有一個定期的使用借貸契約,此借貸契約期滿並經阿邦發函通知已經終止,因此阿志現在是無權占有該棟房屋,阿邦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房屋。
- 阿邦和阿志間的使用借貸契約終止後,阿志仍然繼續占有該棟房屋,在此無權占有房屋的期間,阿志有使用該房屋的不當得利,阿邦另可依民法第179條請求這段期間的租金。
本案諮詢結果:佔有房屋須返還並支付租金
阿邦諮詢過不動產糾紛律師後認為謝憲愷律師十分專業,決定委託謝律師為他提出民事訴訟,經過謝律師於法庭上及訴狀中的層層分析,據理力爭,最終法院採信我方證據,判阿志需要搬遷個人物品,返還房屋給阿邦,並須支付無權佔有房屋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無權占有房屋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