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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妨礙性自主罪案件,如何爭取緩刑?
2022-01-01- 免費法律諮詢人:陳小姐
- 案件類型:加重詐欺罪、組織犯罪條例
- 所在地:新北
- 諮詢律師:陳軾霖律師
被告加重詐欺經過:
某天傍晚法務專員接到陳小姐的來電,她著急的說:「警察早上拿著一張單子來我家,每個房間看過一輪後就把我弟弟帶走了!當下我在上班,媽媽在電話那頭也說得不清不楚,我跟主管請假後回家裡才知道被刑大帶走了,打了好久的電話才有員警跟我說目前我家人卡到詐欺、組織犯罪什麼的,筆錄做完了,現在人應該在地檢署,其他就不方便透漏即掛斷電話」。
經專員了解後,原來當事人從事靈骨塔買賣,最近常出門應酬,情緒也不太穩定,但除了以上這些陳小姐皆一概不知,毫無頭緒的她緊急來電做法律諮詢:
- 警方說他的公司有幫他找律師陪同作筆錄,但我不知道他專不專業怎麼辦?
- 我們現在還能再找律師過去陪他開庭嗎?
法律諮詢後,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公司請的律師可能會有潛在利益衝突,不知道目前狀況及律師的策略下,最好還是額外請律師會比較好,避免公司將過錯推給當事人。
- 可以的,加重詐欺又有組織犯罪的案件下,情況非屬輕微,建議一定要找位專業且家屬信任的律師趕快到當事人旁邊給他信心及協助他主張和答辯。
法律諮詢後結果:
陳小姐在與陳軾霖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後,與家人緊急開會討論,一致認同陳軾霖律師的專業及實務經驗,決定全權委託陳律師處理弟弟的加重詐欺罪以及組織犯罪條例案件,陪同偵訊。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4 條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規定: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