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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委託人:小明
- 相對人:許先生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車禍、損害賠償
- 本案結果:僅須賠償3萬元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請求車禍賠償 事實經過:
小明在半年前發生車禍,車禍鑑定顯示小明為全責,小明願意負擔對方之損害賠償,但對方許先生說他所騎乘的重機修繕費用初估大約30萬,外加精神賠償、不能工作營業損失加總起來大概將近50萬元,小明不能理解許先生只是受輕傷,還是可以工作,為何還要請求工作損失?且明明這台車就不是出租給別人的租賃車還要收取租賃費用,對方計算出的金額實在太高額,小明根本無法負擔,雙方調解幾次都沒有共識,後來許先生直接向小明提告民事訴訟請求車禍賠償。
小明只知道對方提出的 車禍賠償不合理,但不知道如何做爭執,於是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希望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開庭、答辯,希望能夠壓低賠償金額。
律師主張:
- 車禍案件請求不能工作之損失,實務上車禍民事賠償依據須視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是否有說因傷勢過重須在家休養多久,以本案來說,若只是輕擦傷還能工作狀態請求工作損失,實屬無理。
- 精神慰撫金法律上沒有一定的求償金額,但一般來說,車禍理賠精神賠償會參照被害者、加害人之身份、地位、學識、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受害程度、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實際上則依車禍處理不同階段而有不同處理。
- 車禍案件最常遇到就是獅子大開口,賠償金額沒有共識就是告上法院,若不知道如何做調解爭執,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做全盤審視,將不合理之賠償項目做反駁,壓低對方請求金額。
車禍賠償不合理 諮詢結果:
小明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委請林倩芸律師陪同開庭答辯,在林律師的協助下最終法院判決小明僅須車禍賠償3萬元。
車禍賠償相關法條:
依民法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