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5
我之前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對方,對方跟我說他家境可憐使我心生同情,加上與對方見面後被他的帥氣外型所吸引,基於感情因素加入了對方口中某投資公司會員,並協助以公司提供的地址提領註冊認證所需的包裹。後來對方說要把他自己投資賺到的錢領出來,因為不想被他家中叔叔知道有投資獲利,所以都是請我以自己的郵局帳戶提領,再請對方的堂弟來跟我見面把錢領走,這樣來回幾次,累積金額有144萬。不料,直到某天我被銀行通知帳戶被警示,做了筆錄才知道對方原來是詐騙集團,而我領取的包裹是被害人的財產,因此被當作詐欺車手列為加重詐欺罪的幫助犯。最近收到地檢署起訴書了,我來電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