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吸毒放任襁褓孩,外婆心疼幼孫爭取監護權勝訴!
2019-09-24刑事案件上訴可能會被判更重嗎?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2019-09-30- 委託人:黃先生
- 相對人:小美
- 地點:台中
- 案件類型:強制猥褻罪
- 本案結果:緩刑2年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強制猥褻罪經過:
前陣子黃先生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內容寫到他因為涉犯強制猥褻罪目前已經起訴了,被害人是黃先生的一個女生好朋友小美,兩人是好朋友,之前都打鬧在一起,相處的時候會有一些肢體上的接觸,但起訴書中寫的內容大概是去年的事情,提到黃先生因為摸小美胸部、臀部,甚至已經超過了性騷擾定義的範圍了,所以小美告訴學校教授,教授通報社會局介入處理,現在已經進入到司法程序。
黃先生表示一直以來他們相處都很正常,當初因為衝動,未能克制自身情慾而觸碰小美的胸部及臀部,他了解自己犯了大錯希望可以求得小美原諒,也擔心因為此事會遭法官判決須入監服刑,於是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處理。
刑事律師主張:
- 法院開庭時可以請法官傳小美出庭,讓黃先生向小美表達歉意,詢問她是否願意和黃先生和解。
- 黃先生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宣告,因一時衝動而未能克制自己的情慾而發生此事,事後坦承自己的犯行,目前家中也需要他繼續工作維持生計,在訴訟中得極力向法官爭取緩刑之判決。
強制猥褻罪訴訟結果:
在林倩芸律師的協助下,黃先生與小美在案件審理期間達成和解,雙方簽訂和解書,小美同意給予黃先生緩刑機會向法官求情爭取,最終判決結果,成功爭取緩刑2年。
強制猥褻罪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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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