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 遺囑 推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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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要求簽 拋棄繼承 該怎麼辦?
元元的奶奶上個月過世,奶奶有4個小孩,2男2女,2個舅舅一直傳訊要求阿姨和媽媽簽拋棄繼承的文件。奶奶還沒過世時,舅舅們還不敢那麼張狂,現在他們認為家中就他們最大,加上舅舅本身在公家機關工作對於繼承遺產這方面非常了解。元元的阿姨和媽媽希望能夠依法規來繼承,但不知道該如何主張……
關於 遺產繼承 以及 遺囑..
現代觀念開放,預立遺囑已不是件觸霉頭的事,可尊重身故者的想法,更在身故後能夠避免家庭糾紛。遺囑屬於「要式」文書,也就是說並不是當事人隨手寫一寫就好,「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格式要求和條件,才是有效的遺囑」。
法定的遺囑有5種類型:
- 自書遺囑
- 密封遺囑
- 公證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其中對繼承人最有保障、通常能由律師處理且爭議最小的,當屬「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
代筆遺囑
- 3人以上見證人,其中1人兼代筆人。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代筆人記載。
- 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遺囑的內容,經遺囑人瞭解並表示同意內容,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之姓名。
- 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或蓋指印。
口授遺囑
- 口授遺囑只能在遺囑人「生命危急」、情況危急的特殊狀況,不能依其他方式處理時才可以有效做成。
- 2人以上之見證人
- 口授遺囑意旨,其中1見證人筆記
- 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是緊急的特殊狀況,為了保證其公正有效,有兩項補救規定:
- 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6條)。
- 見證人之1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的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1197條)。
沒有遺囑時,遺產通常如何分配呢?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的順序,由配偶和: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依序排列下來。
另外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1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可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即所謂的「代位繼承」。
例如:小明的爺爺有1棟房子,身為第1順位繼承人的小明爸爸因卻因意外早在小明爺爺前過世,則小明爺爺過世時,該由小明爸爸繼承那一份遺產就可以由小明代位繼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1順位繼承人」!所以如果是第2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狀況出現時,就不會有所謂的代位繼承問題喔。
依以上方法確定法定繼承人後,就由這些法定繼承人來辦理遺產的繼承和協議。
現代社會不論男女皆有法定繼承權,過度偏心侵害特留分時,得依法訴訟。
在無遺囑時,繼承人能坐下協商分配方式是最好的辦法,若無法達成協議,只能進行訴訟。
債務、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金額列為財產進行分配 。
法律諮詢 遺產無法協議分割怎麼辦?
若繼承人中有一人不同意依法定方式繼承,使得全體繼承人不能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者分割的方法談不攏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法院依據民法規定以判決方式分配遺產,這個判決有絕對效力,可以取代協議書,達到成功分割遺產的目的!
那麼訴訟上有什麼分割方法呢?
參照民法第824條,原則上以原物分割為主(劃分土地或房屋本身),原物分割有困難才可以為變價分割(將遺產賣掉以後,分配價金)。以原物為分割時,如果繼承人中有未受分割者,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割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所以,分割遺產之訴,依據的就是民法的應繼分規定,但如何去分割,就是法官的權力,法官會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來做判決,並不受共有人主張的拘束。
- 繼承系統表
- 被繼承人遺產總表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原告被告戶籍謄本
- 國稅局遺產稅繳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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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年滿16歲以上就具有遺囑能力,可以獨立立遺囑,即使未成年也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就能有效成立喔。
原則上遺囑人得隨時可以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不過要以立一份新遺囑的方式來處理。例如:去年立遺囑把某處房產給小兒子,今年另立遺囑把該房產送給孫女,新舊遺囑牴觸的部分,前遺囑的部分視為撤回,即被繼承人過世後該房產應歸孫女所有。
另外,遺囑人在立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內容相牴觸者,牴觸的部分,遺囑視為撤回;再者,遺囑人故意毀壞或塗銷遺囑,或是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也會視為撤回。
如何立遺囑隨著科技越來越進步,最高法院認為民法並沒有規定筆記方式,只要將遺囑意旨用文字表明就合法,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6條也已經修正說明:「代筆遺囑,代筆人除親自以筆書寫為之外,並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所以立遺囑也可以電腦打字紀錄做成囉!
還未出生的胎兒是有繼承權的!依據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在媽媽的肚子裡時,胎兒的繼承可以由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或進行分割訴訟。
民法第1166條:
-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屬於「相對無效」。意思是原則上仍可先照遺囑人的意思進行分配及受理登記,但特留分受到侵害的繼承人可以提出訴訟爭執。特留分在繼承開始後是可以放棄的(法院實務上不承認繼承開始前,也就是被繼承人過世前的放棄),所以繼承人若想爭取就要積極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否則可能會因為時效問題錯失機會喔。
最高法院認為,和遺產繼承權相關的訴訟都有民法第1146條時效的適用,也要在一定遺產繼承期限內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繼承人從知道自己能夠繼承開始起超過2年,或是從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而拒絕給付。雖然現在第771號大法官解釋宣告繼承權是一身專屬權,將期限放寬到和一般民事案件相同的15年,但時間拖得愈長,可能在舉證上會愈加不容易,所以一旦發現繼承權有受到侵害,一定要盡快處理,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
由於目前法定的夫妻財產制認為,婚後夫妻財產的增加是因為兩人共同貢獻,在婚姻關係結束、登記更改夫妻財產制度、或者一方死亡時,婚後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都可以向增加較多的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來平均兩人的所得。這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先於遺產分配的,也就是說,如果存活的配偶是可以請求分配的一方,該配偶可以先行使這個權利,分配完後剩下的財產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並且配偶仍然可以參加遺產繼承的分配。
參考資料: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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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於北京市有不動產,銀行存款約人民幣200萬元。但隨著年紀增長身體每況愈下,最後因病身故,在台灣的配偶以及子女為小群的繼承人。然而中國及台灣的繼承規定相同嗎?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有什麼規定與事項?大陸遺產繼承期限有多長?以下帶您詳細了解!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需準備什麼文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繼承公證指導意見第3條規定…依法辦理遺產繼承,多年後竟遭告侵權?台北律師找出重要時效證據
朱先生的媽媽在多年過世,朱先生與其他繼承人(其他手足以及爸爸)討論遺產要如何處理時,大家同意將錢全數存入爸爸的戶頭,於是朱先生就陪同爸爸將媽媽的遺產辦理轉帳。沒想到當爸爸數年後也過世時,其他子女突然對朱先生提起民事訴訟,說朱先生侵占他們分配到的遺產,應該負侵權行為的責任。朱先生非常納悶,於是來電免費法律諮詢:長男欲繼承家業卻苦無遺囑證明!委請嘉義律師介入調解遺產分配
小丸子的爺爺罹患三高與失智,因病過世前都是爸爸自掏腰包照顧,姑姑們只有偶爾探望,代位繼承大伯遺產的堂哥則是幾乎沒有出現過。 爺爺的遺產裡面有一塊地,生前有三分之二已過戶到爸爸名下,姑姑們本念在爸爸一間扛起爺爺生病重擔,想放棄繼承,但後來小姑姑反悔,還表示大姑姑二姑姑同意其兩人應幾分皆由小姑姑繼承。小丸子想到爺爺生前都是爸爸在照顧,爺爺也有因此交代名下房產都由爸爸一人繼承的,想詢問既然爺爺生前都是爸爸照顧,是否可以按照口頭約定讓爸爸繼承全部不動產,故來電求助嘉義律師。小丸子做了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