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活用策略才能保全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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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民事訴訟常見問題
「如果對方裝死不出庭,是不是就拿他沒辦法?」
「對方一直不出庭,我的訴訟到底要打多久?」
其實,為了避免民事訴訟進度延宕,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符合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也就是僅就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所提出的辯論意旨和以前的調查結果作宣判,步驟如下:
- 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
- 當事人之一造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 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
雖說法院所為的一造辯論判決除了斟酌到場當事人之辯論意旨外,也需要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之結果才能下判決,因此未到場者不一定會敗訴,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除了當事人是因公示送達而不到場的情形以外,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民事訴訟在辯論前,會先交換所提出的書狀,以利準備攻防)而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沒有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在訴訟上將會發生視同自認的效果,簡單來說,就是不爭執對方所提出的內容,承認對方所說的都是真的,此時即有可能受到法院對己不利的判斷。
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還是要積極配合出庭,千萬別以為「只要擺爛,對方能耐我何?」以免因法院准了對方一造辯論判決的聲請,錯失為己辯護的機會喔!
參考法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規定: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