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標的移轉 怎麼辦?我要不要換人告?
2020-01-03販毒共犯逃亡海外,導致持續羈押禁見?販毒刑期過長,委任律師爭取交保!
2020-01-09- 委託人:小美
- 相對人:同事李先生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妨害名譽、誹謗
- 本案結果:成功道歉、和解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妨害名譽經過:
小美在公司在職好幾年了,同事李先生經常惡意向大家說許多子虛烏有的事情、製造謠言,不只言語到處散布謠言也在公司多人群組中留言,像是說小美挪用公司公款以及小美常霸凌、排擠其他同事導致他人離職,但這些事情根本都不是真的,同事李先生這樣的行為已經造成小美很大的困擾,不只是工作、生活以及情緒也都嚴重影響,小美不願再繼續忍氣吞聲,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妨害名譽律師主張:
- 對方意圖散布詆毀他人名譽之事於眾,恐涉犯刑事妨害名譽罪,建議先截圖或是錄音蒐集相關證據。然請律師發律師函給對方,先嚇阻對方停止這些行為,此外給予期限請他出面調解處理後續賠償、道歉事宜。
- 倘若發函給對方沒有回應置之不理,得直接向他提告刑事妨害名譽罪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 律師函是在訴訟前解決紛爭的一個方式,先發函陳述案件事情以及請求主張讓對方明白,在冗長訴訟程序前,有機會以訴外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不一定需要進一步法律訴訟,以節省訴訟的時間與成本。
妨害名譽訴訟結果:
小美最終決定委請林倩芸律師發律師函給同事李先生,李先生收到函文後因擔心小美會向他提告留下妨礙名譽罪前科,於是主動聯絡調解,答應賠償小美精神賠償3萬元以及在Facebook上公開發文道歉。藉由律師函的訴前處理,讓這件事情能快速圓滿和解落幕。
妨害名譽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