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貪污就會被關嗎?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觸犯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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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貪污治罪條例在第1條即明言其「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決心,立法機關認為為了維持公務員的清廉並促進人民對於行政的信賴,有必要在刑法以外特別訂定貪污治罪條例,以周全公務員職務犯罪的態樣及這些犯罪類型的處罰。
那麼,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也可能在規範範圍中嗎?有沒有機會貪污治罪條例緩刑或緩起訴?想知道貪污中行賄罪、圖利罪相關法規怎麼說,讓好律師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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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有哪些?
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的犯罪,大致可分為3個大類型,包含:
1、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2、賄賂罪
- 違背職務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 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3、貪污治罪條例濫用職權罪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 - 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Q:看不懂貪污罪條文嗎?律師幫你快速翻譯
根據不同貪污罪構成要件,觸犯的法律也有所不同:
一、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
(1)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 a. 明知故意: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只要主觀無圖利之故意,則不構成圖利罪。
- b. 違背法令:在實務上,圖利、便民的區分方式,主要以有無違背法 令為判斷,違反法令的範圍,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其他對不特定多數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等。
- c. 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圖利罪為結果犯,要有獲益之結果,始得成立犯罪。
(2)論罪態樣
- 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舉例:交通警察刻意忽略違規而不開單 - 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影響公務員而言
舉例:立法委員利用身分向消防人員施壓
二、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行賄罪
收賄罪
(1)收賄罪構成要件:
- 要求:只請求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只要有一方行為就可以,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
- 期約:行賄者與受賄者間關於收受賄賂的合意,但尚未交付。
-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收受」指收取或接受賄賂之行為;「賄賂」係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常見如免除債務或提供性招待等,所要求之利益與其職務行為之間必須存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該等利益必須是對於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的相對給付。
(2)論罪態樣:以「職務內容」及「違背之方式」作為區分
- 違背職務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舉例:海關緝私人員,收受紅包,故意不查辦走私菸酒。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舉例:核發公司執照人員,接受飲宴招待,而依法核准執照。
行賄罪
(1)行賄罪構成要件:
本處罰的是向公務員行賄的其他人,結構與收賄罪顛倒,因此構成要件行為轉變成「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具有對價關係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2)論罪態樣
- 違背職務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舉例:某工廠老闆給環保署人員紅包,要求不要告發汙水問題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
舉例:某建商合法申請建築執照,但為了避免被刁難,建商塞紅包給專職發放建築執照審查事項之人員
三、 貪污治罪條例濫用職權罪
(1)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 構成要件:利用職務機會+施行詐術+取得財物
「利用職務機會」指公務員假借其職權所可憑藉機會,或由職務所衍生之機會,或利用其身分,對於該事物產生某種影響。 - 舉例:冒領補助費、虛報加班費、出差費、工資等。
(2)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
- 構成要件: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收取回扣或舞弊(如品質放水等)
- 舉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
Q:貪污治罪條例緩刑、緩起訴如何爭取?成功機率高嗎?
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適用的條件為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人。
而貪污治罪條例多數罪責罪最低刑期都已經超過2年有期徒刑,因此若想要爭取貪污治罪條例緩刑需有減輕其刑之事由。例如:
- 自首並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 偵查中自白並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 偵查中自白並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因而查獲
若刑期減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後態度良好,可提高爭取緩刑的機會,而如何運用這些減刑事由,與是否認罪及聲請調查證據等訴訟策略息息相關,因此建議若涉犯相關案件,還是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答辯為佳。
Q:貪污治罪條例非公務員也可能觸犯?
貪污治罪條例並非只規範於公務人員,例如上述提到的行賄罪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如:酒店業者為了避免遭轄區員警取締,而給予轄區員警30萬元,要求員警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予取締,則該酒店業者即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
另外,對於公務員貪污所得的可疑財產,檢察官可一併調查公務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有財產和收入顯不相當的情形,並要求公務員說明,如果不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據實說明,更可能節外生枝又犯不據實說明財產來源罪,因此貪污治罪條例的訴訟,不一定只會涉及有公務員身分的人。
Q:誤犯貪污治罪條例,律師可以如何幫助我?
立法者對於貪污行為訂定了較重的刑度,因此若想爭取較輕刑期或緩刑,需要有諸如自首並繳交財物或供出其他正犯幫助查獲等減刑事由,盡可能將刑期減低。
然而這些行為等同於承認犯行,即使罪證無非常明確,也會被認定為有罪,實務上不乏許多因為涉案心情緊張,明明沒有犯罪事實卻貿然認罪求輕的案例,等判決結果下來才想上訴翻案,難度卻翻了不只一倍,真的非常可惜。
因為這類型案件的刑度極重、往往又牽涉甚廣,對於訴訟策略應用的專業性也高,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時,強烈建議先尋求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無罪答辯的空間,再一一檢視減刑事由,擬定處理方針,有專業律師介入陪同答辯,才能維護您刑事訴訟上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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