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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貪污定義,廣義來說是指公務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行不誠實、甚至是違法犯罪的行為,亦即「濫用權力公職謀取私利」。關於常見的貪污治罪條例判例,你了解多少?
貪污治罪的起源
貪污事件頻頻發生,古往今來就一直存在著也是現今社會十分關注的一項議題,貪污不但破壞了法治精神和社會秩序,甚或危害公眾安全,近年來政府致力於貪污罪的犯罪打擊,為了維持廉政與公務員秩序,在刑法以外特別訂立貪污治罪條例來嚴懲貪污行為,常見的貪污犯罪類型包含圖利罪、賄賂罪及濫用職權罪等。
三種貪污類型與相關貪污治罪條例判例
一、圖利罪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即構成本罪。
1.圖利罪構成要件
- 具備公務員身分:要構成圖利罪,行為人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否則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處罰。
- 明知故意:圖利罪僅處罰故意犯,因此在主觀認知上,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是在做不法圖利行為,且明知而故意為之。
- 違反法令:違反法令的範圍包含:法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多種法規、命令及自治條例,屬於廣義的法律概念。在實務上,圖利與便民的區分方式,主要以有無違背法令為判斷。
- 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圖利罪為結果犯,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對象因而獲得利益,始得成立犯罪;而此所謂「利益」是指足使圖利本人或他人的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務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是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的財產或利益。
2.犯罪態樣
- 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判例:小高在市政府建設局負責工程之預算編列、招標、發包、監造及驗收等業務。市政府為辦理某工程,辦理公告招標,而阿祥為A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私下與負責承辦之小高稍有交情,開標時,該工區原由B公司得標,小高為使阿祥獲得施作利益,故意評估其標價顯不合理,由次低標之阿祥之A公司得標。小高該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 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判例: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有權檢查旅客行李、查驗許可證、對超過免稅額之商品課稅。阿傑打算從國外帶30支手機回臺灣,但阿傑沒有依法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的許可證,也不想繳納稅金,因此阿傑聯繫在海關擔任秘書的皓哥請他協助閃避查驗行李順利通關。
雖然皓哥是負責疏導旅客通關及督導海關人員檢查行李等業務,但因為皓哥讓檢查行李人員不對阿傑的行李做查驗,使順利攜帶大量應稅商品通關。皓哥該行為即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
二、賄賂罪
對於違背/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1.賄賂罪構成要件
要求+期約+收受賄賂(需有對價關係)
- 要求:請求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意思表示,只要有一方行為就可以,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
- 期約:指公務員與對方合意,約定對方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 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收受」指收取或接受賄賂之行為;「賄賂」係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所要求之利益與其職務行為之間必須存有對價關係,也就是該等利益必須是對於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的相對給付。
2.犯罪態樣
- 違背職務受賄罪
所謂「違背職務」係指在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及「執行不當」。但「執行不力」不一定違背職務,應視具體個案判斷之。
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判例:警員收受管區內應召站業者致贈之禮物及接受招待吃喝玩樂,對業者未積極取締或掃蕩,予以包庇。司法警察查到有性犯罪行為本應就職權深入調查,而該包庇行為已違背職務,因此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受賄罪。 -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違背職務貪污治罪條例判例:市政府職司殯葬管理業務人員,是依法服務於政府機關且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卻藉辦理火化遺體業務時,利用喪家急於火化亡者大體將骨灰安放納骨塔,希望火化場人員得以妥善處理亡者遺骸之心理,向喪家收取「紅包」,依法辦理殯葬管理業務,即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三、濫用職權罪
一些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犯之罪,以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和收取回扣、舞弊最為典型。
(一)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 構成要件:
(1) 利用職務機會:指公務員假借其職權所可憑藉機會,或由職務所衍生之機會,或利用其身分,對於該事物產生某種影響。
(2) 施行詐術
(3) 取得財物 - 濫用職權貪污治罪條例判例:小銘為村幹事,奉派徵收稅款,竟持鄉公所納稅收據向各納稅人詐取稅款,小銘該行為乃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故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罪
- 構成要件:
(1) 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2) 浮報價額、收取回扣或舞弊(如品質放水等) - 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貪污治罪條例判例: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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