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網友一夜情後竟遭提告妨害性自主,男急尋台南律師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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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委託人:劉先生
- 案件類型:詐騙、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洗錢防制法
- 所在地:台中
- 本案結果:無罪
- 承辦律師:許文鐘律師
事實經過:
某次劉先生接獲郵局行員的來電,宣稱他網路購物交易有異常,要求他提供銀行帳戶以進行退款,在劉先生依照對方指示操作後,帳戶裡原有的存款竟然蕩然一空,郵局又以其他程序錯誤為由,要求他再提供另一個帳戶,劉先生情急下,趕緊提供他另一銀行的帳戶,不料,他所提供給郵局的兩個帳戶都被列為警示帳戶,才得知自己已經掉入詐騙手法的圈套,心急地來向律師事務所法律諮詢。
刑事律師主張:
- 刑法第 30 條第1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惟就交付帳戶予以他人,就客觀上雖然有以利他人行詐騙之舉,但要構成幫助犯,主觀上仍需要有幫助犯罪的故意。如今詐騙手法複雜多端,難以保證民眾不會誤信詐騙集團而被利用,除有交付帳戶之外,還必須交付帳戶之人也明知帳戶會遭詐騙集團利用仍為交付,才會構成此幫助犯。
- 本件劉先生主動交付重要的薪轉帳戶,致自己帳戶金額遭盜領,甚至遭陷警示,與常情有悖;反之若要幫助他人行詐欺目的,理論上會提供自己不具有重要性且沒有餘額的帳戶,再者,從劉先生與假冒郵局之詐騙成員的LINE對話可佐證,劉先生對話中明顯透漏出急於尋求協助的模樣,與劉先生的陳述一致,綜合判斷,劉先生的行為是一時情急未察所致,並沒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的認知,應認劉先生犯罪嫌疑不足,法官應予以無罪判決。
本案結果:
現今詐騙態樣複雜多端,即便在政府加強宣導之下,也在所難防。如本案劉先生不知不覺中,就成了詐騙集團利用成人頭帳戶的對象,所幸有許文鐘律師的幫忙,經由詳細了解事件經過,提出對案件有利的舉證,主張劉先生並沒有幫助他人行詐騙目的認知,僅因受詐騙集團的蒙騙,並不能以詐欺罪之幫助犯定論,應請法官判決無罪。最終也當然成功獲得無罪判決,替劉先生洗清罪名。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犯罪組織條例第 3 條第1項規定: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