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定義大解密!誰有資格申請監護權變更?
2020-08-01找工作誤成為車手,一二審重判8年?加重詐欺上訴三審!
2020-08-08我兒子之前應徵了份工作,被人騙說只是領包裹,實際上卻是誤入詐騙集團做車手工作。後來警方破獲了這個詐騙集團,但因為我兒子並未居住在戶籍地,所以當警方到我們家逮人時,並未找到我兒子,後來才在打工地點找到他。經檢察官訊問後,我兒子有坦承罪行,但檢察官卻因為之前到家裡未找到他,認定有逃亡之虞便聲請羈押。這樣他有符合羈押條件嗎?停止羈押條件會很嚴格嗎?
關於羈押、停止羈押,你可能會想知道…
羈押要件是什麼?停止羈押條件看這裡:
Q:羈押意思是什麼?
所謂羈押意思就是怕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所以先將被告押至看守所,來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
Q:在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有哪些羈押要件?
常見羈押要件或情況有以下這幾種: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倘若沒有固定的住居所、已經逃亡被抓到或是很有可能要逃亡的人,常會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為了避免被告逃走而導致將來訴訟程序沒有辦法進行,檢察官會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為了避免日後檢察官調查證據困難及保全證據,通緝犯、案件中有共犯尚未被抓到,或有共犯但犯罪數人有人尚未認罪,檢察官通常會依這樣的事實聲請羈押。
3. 觸犯重罪
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可能裁定羈押。
4.觸犯特定罪刑,且有反覆實施再犯的可能
觸犯特定罪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嫌疑重大且有再犯之虞,為了減少傷害擴大,有羈押必要者。如:放火罪、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詐欺罪、恐嚇取財罪等……
Q:停止羈押須具備哪些條件才有機會?
1. 被告已經認罪
若今天被告已經認罪並配合偵查,可以認為其逃亡機率較低,成為停止羈押的條件。
2. 同案被告已被抓
被告被羈押其中一大原因就是為了防止被告串供及滅證,如果同案被告已經被抓,就沒有上述的疑慮,可以成為停止羈押的條件。
3. 沒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者
如上述,如果沒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者,也就沒有繼續羈押的理由及必要,可以成為停止羈押的條件。
停止羈押是指羈押原因仍在,但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代替手段,暫時停止羈押之執行而使被告免受拘禁自由。建議被告委任專業律師協助達成停止羈押條件,撰寫具保停押狀向法官主張沒有逃亡、串供及滅證之虞,較容易成功聲請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Q:若我家人被羈押了,我該怎麼幫助他?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檢察官、被告、輔佐人、辯護人得隨時向法院提出書狀聲請交保、停止羈押。
若被告沒有被法院裁定收押禁見,被告的親人、朋友都可到看守所申請與被告接見,被告也可和外界互通書信,但許多被告會面臨不知道該怎麼跟檢察官講、擔心講的內容對案情沒幫助、是否該認罪等等問題。還是建議委任專業律師為被告辯護、提出書狀,已制定策略來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而若羈押之被告被法院裁定禁見,只能委任律師去接見(也就是俗稱的律見),以了解案件狀況、收押事由,並協助被告處理案件偵查。律師可在案件進行的過程中,成為被告與家屬間溝通的橋樑,讓心急如焚的家屬也能知曉案見情況,並及時給予被告訴訟上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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