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糾紛】遭假代書冒名簽立本票,受害者急尋台北律師協助發律師函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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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遭羈押禁見,就無法探視,對被羈押者的親友來說,其內心的擔憂與恐懼可想而知,除了希望法院能儘快釋放被羈押者之外,更因無法與被羈押者取得聯繫而憂慮其在看守所中的羈押禁見生活是否煎熬難耐。
因此,如何解除羈押禁見一事,就成了被羈押者之親友最迫切想知道的答案…
Q:聲請羈押禁見可能解禁嗎?
羈押:
羈押是指於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行動自由一定期間,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以保全證據與完成刑事訴訟程序為目的之強制處分。
禁見:
被告遭羈押後原則上得與外人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但若法院認為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有足至脫逃或彥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收押禁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被羈押的被告,回復自由的方式有三:
- 提出羈押抗告:
對於法院裁定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的規定向上級審法院提出。法院(或個別法官)做出羈押決定後,羈押抗告期限是被告可於收到書狀後5日內請專科律師附帶理由撰寫訴狀提起抗告(或準抗告)。 - 「在羈押原因不存在時」聲請撤銷羈押:
羈押中之被告,因具有法定之原因,而發生期羈押裁定及效力向將來失效之效果,使被告回復自由之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 - 「在羈押原因仍存在時」聲請停止羈押:
停止羈押是只維持羈押處分效力,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處分方法,代替羈押處分而停止羈押之執行。
因其效力仍然存續,僅是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暫時停止執行,若有法定之原因發生時,得在執行羈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Q:羈押禁見時間最久多長?聽說可長達四個月?
(一) 偵查中之羈押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最初可羈押2個月,依第108條第5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僅得延長一次羈押時間,因此羈押中羈押時間最多為4個月。
(二)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審判中,最初可羈押3個月,審判中的延長,每一次不得超過2個月。如果所犯是最重本刑10年以下的罪名,第一審及二審,至多延長3次;三審只能延長1次。
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3項規定,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Q:羈押禁見生活大致如何?
若是受羈押禁見之被告,因為法律認為若讓被告與他人接見恐有串供的可能性,因此規定羈押禁見生活期間,除了律師可以進行律見外,其他人不得接見,包括親人。
而看守所通常為8-10人為一間,其空間十分狹小,所有的事物吃、喝、拉、撒、睡都要在裡面完成,每日僅有3-5分鐘得出來活動筋骨,可想而知在裡面的生活十分艱難。
三等親內親屬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至羈押看守所接見登記室寄送菜餚或其他物品(書籍、金錢、衣物等),寄菜能讓收容人知道親友在外的關心,有助於穩定收容人的心理狀態好讓他冷靜的面對接下來的訴訟。
Q:羈押禁見律師探視時,可以提供哪些協助?
遭羈押的被告通常都在於臨時的狀況下遭羈押,因此都還未能向親人說明狀況,而親人若想瞭解當事人羈押後現況就只能委任律師去與被告接見。
因此若有家人遭羈押禁見時,建議委任專業辯護律師與被告接見,了解案件狀況並分析案情及未來訴訟方向,並視羈押理由的是否存續來具狀向法院聲請羈押交保。
另一方面,請律師律見亦能讓被告知道外面的家人很關心他想協助處理案件,讓被告能好好面對接下來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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