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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聰明保全自己的債權!代位權要件是什麼?債權人應如何主張?
2019-12-28
- 免費法律諮詢人:林先生
- 案件類型:毒品、假釋
- 所在地:台北
- 諮詢律師:林倩芸律師
台北毒品法律諮詢問題:
我之前因為販毒被判刑,現在正在假釋期間,都住在朋友家,也有固定時間回去報到。這次回去卻被驗出毒品反應,一問之下才知道朋友有在吸食毒品,導致我居住期間吸食到二手毒品。現在已經開庭兩次了,但第三次因為我有事,就沒去,檢察官說要把我拘提到案,我想做免費法律諮詢:
- 我現在該怎麼做?我很怕拘提完就被羈押了。
- 如果被判刑,是不是假釋中的案件也會要再回去關?
台北毒品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 建議盡快委請律師遞訴狀,申請再開庭。因為在毒品假釋期間,檢方可能會認定有逃亡之虞而將您羈押。
- 假釋經撤銷後,假釋在外的天數會不算入刑期內,有期徒刑者應繼續執行其所餘刑期。
台北毒品假釋諮詢後結果:
林先生在和律師談過後,決定聘請對毒品案件相當熟悉的林倩芸律師向法院遞狀、聲請在開庭,開庭過程也全權委任律師處理。在最短的時間內,毒品案律師以訴狀提出聲請,讓他避免有被拘提及羈押的情形發生。
毒品假釋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78 條規定: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
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依刑法第 79-1 條規定: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三十年,而接續執行逾十五年者,亦得許假釋。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十五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