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離婚證人沒有確定雙方意願,人妻請求確定婚姻關係存在
2019-08-04涉犯妨害性自主罪逃亡遭通緝數年,委律師成功和解撤告!
2019-08-10- 委託人:小宇
- 相對人:前女友
- 地點:台北
- 案件類型:妨害風化罪
- 本案結果:對方成功撤回告訴
- 承辦律師:林倩芸律師
妨害風化罪事實經過:
小宇與前女友交往時常互拍親密照及清涼照給對方,分手後小宇有次將前女友清涼照傳給朋友,前女友知道這件事情之後非常生氣,反將小宇的私密部位照片傳給共同朋友看,還傳訊息說小宇很壞是渣男等等。沒多久小宇竟然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是前女友到地檢署向小宇提告妨害風化罪,於是小宇來電法律諮詢。
妨害風化罪律師主張:
- 依小宇傳給朋友之前女友清涼照片並非有露出第三點,非屬猥褻物,並非構成妨害風化罪嫌。
- 將私密部位照片傳給他人,實屬散布猥褻物品,小宇可以向前女友提起散布猥褻物品罪之告訴,且民事上亦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得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妨害風化罪訴訟結果:
小宇法律諮詢林倩芸律師後,委任林律師陪同開庭答辯,律師針對小宇的案件擬定完整的訴訟策略並且陪同小宇到偵查庭開庭,對方明白再堅持提告自己可能也會纏上官司,於是最終決定撤回告訴,讓這場糾紛成功平息。
本案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 235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