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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 委託人:吳小姐
- 地點:新北
- 案件類型:聲請監護宣告
- 本案結果:母親受監護宣告,並選定吳小姐為母親之監護人
- 承辦律師:謝憲愷律師
聲請監護宣告 經過:
吳小姐的母親已經高齡80多歲,在幾年前罹患了失智症,經常記憶混亂、精神恍惚。近年來母親是由五名兄弟姐妹輪流照護,目前是住在小女兒吳小姐的家中,由吳小姐親力親為的照護,因為母親認人記事都已經出現障礙,吳小姐和其他姊妹們商量過後,決定為母親向法院 聲請監護宣告,以避免母親的精神狀況被有心人利用。
吳小姐的二哥也想爭取當母親的監護人,但因為先前由二哥照顧時,母親曾一度是在療養院度日,出院時體重嚴重下降,其他兄弟姊妹對於其照顧方式有所疑慮,所以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律師主張:
- 吳小姐和吳二哥的聲請法院應會合併審理,並且依照當事人最佳利益原則為母親選定適合的監護人。
- 此類案件審理中,法院會參考專業醫師對母親做的精神鑑定、社工訪問報告,以及其他家人的意見。吳小姐對於母親的照顧周到,是其他家人有目共睹,且深受信任,對於擔任母親的監護人十分有利。
聲請監護宣告 結果:
吳小姐與謝憲愷律師面談諮詢後,覺得謝律師對於此類案件十分嫻熟,經驗豐富卻又非常親切,決定全權委任謝律師處理本件聲請。謝律師不負所託,法院經過鑑定,確定吳母卻有心智缺陷,有 聲請監護宣告 之必要,在幾次開庭並參考上述資料後,如謝律師所料,選定吳小姐為母親的監護人。
聲請監護宣告 相關法條:
依民法第 15-1 條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