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禁見生活該怎麼過?起訴開庭時間要什麼時候才知道?
2020-09-01民事訴訟要請律師嗎?離婚、監護權官司沒請律師可以嗎?
2020-09-05我弟弟之前因為販賣安非他命的案子,已經被聲請羈押禁見2個月了,但他根本沒有販賣,現在又要再開延押庭,我有尋求過政府的法扶律師,都說因為共犯及上游還未查獲,所以這次開完庭很有可能再繼續被聲請羈押。但我聽說那名共犯早就逃亡到馬來西亞了,就算通緝也抓不到人,於是我來電跟律師法律諮詢……
關於聲請羈押、羈押交保,你可能會想知道…
聲請羈押是什麼?羈押交保看這裡:
Q:聲請羈押是什麼意思?
羈押意思什麼意思?大法官釋字第392號理由書指出:「羈押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並將之收押於一定之處所(看守所)。」
「羈押」有別於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而是在因為偵查中,被告或嫌疑人尚未判決有罪確定,檢察官為了先確保後續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特別具狀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裁定。
Q:聲請羈押流程怎麼跑?在這過程中該注意什麼?
聲請羈押流程目前實務上運作概況是: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書跟卷宗(及所附的證據)交給法院,法官閱卷後羈押禁見開庭並宣布裁定結果。偵查中,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的律師還沒有閱覽偵查卷宗的權利,所以應該特別注意被告有以下三點權利:
1. 應告知聲請羈押理由
2. 原則應告知羈押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應使我方獲知有關證據,提供律師有效行使防禦權。
3. 獲知證據的方式:
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就算是經由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閱覽相關卷證也可以。但還是必須滿足正當法律聲請羈押流程的要求,由此可見在偵查中委任律師的重要性,只有專業刑事律師才能於看出程序性瑕疵並勇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Q:羈押庭法官直問要不要委任律師,代表我案情嚴重嗎?
不同於審判中對於強制辯護的案件設有範圍,偵查中聲請羈押的審查程序沒有限制案件類型,而是採行「全面、折衷的強制辯護」,此時可由被告自行選任律師或交給法院代為指定公設律師,一般可等待律師4個小時,所以原則上羈押庭的法官一定會詢問被告是否要委任律師,與案情嚴重與否其實並沒有絕對的相關。但羈押庭的表現,除了影響後續被告的人身自由、是否禁見以外,也很可能影響司法單位對於被告犯後態度的觀感,甚至打亂原本正在就學、工作等計畫及生活家庭狀況,不可不慎重對待,確實應由專業羈押法律師協助爭取喔。
Q:遭羈押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交保?
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第101-1條,聲請羈押被告之羈押條件有四,必須同時滿足:
1. 犯罪嫌疑重大:此階段只有形式審查,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加以訊問,法院達到「很可能如此」的心證即可。
2. 有法定羈押事由:現行法定原因有4種,此時法官要說明符合哪個事由: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重罪: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
(四)預防性羈押:101-1條規定之罪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3. 有羈押之必要:如不予羈押就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4. 沒有不得羈押情形:輕罪、懷孕5月或產後2月、生病須保外治療不得羈押。
Q:在聲請羈押的過程中,律師可以協助我什麼?
遭聲請羈押禁見的被告,心裡最大的壓力就是犯罪的偵查該如何進行,此時通常建議委任專業辯護律師前往接見(俗稱律見),親自和被告分析案情並按照情形討論答辯策略,協助被告進行偵查程序,並讓外界的家人了解狀況,安心生活,並視羈押理由的是否存續來具狀向法院聲請羈押交保。
另外,三等親內可以於監獄看守所平日白天開放時間「寄菜」,而非三等親的友人可以「寄物資」,由於各地看守所內部管理方式略有不同,建議去電了解詳情。有家人與親友的關懷,被告更能反省自身,重新振作,更有動力去面對自己責任的承擔。
您有親友遭到收押羈押不知如何是好嗎?好律師團隊北中南皆有服務據點,歡迎來電諮詢評估案件狀況,讓我們提供您適宜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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