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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6- 委託人:小圓
- 相對人:小圓丈夫
- 案件類型:離婚、監護權、扶養費
- 本案結果:勝訴
- 承辦律師:黃冠霖律師
- 所在地:台南
訴請離婚原由:
小圓和丈夫結婚多年來,一直為了某些問題而發生爭吵,最近的爭吵算是壓倒這段婚姻的最後一根稻草,小圓也認為彼此沒有繼續維持婚姻的必要了。目前讓小圓最擔心的是如何成功爭取小孩監護權,她表示自己的收入比丈夫還少,擔心是否因為這樣法院就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對方,還有後續扶養費等問題,怕自己無法在訴訟中完整的陳述自己訴求,於是來電免費諮詢律師。
離婚律師主張:
- 法院裁判離婚,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外,第2項規定若夫妻間感情長期不睦,且對方可歸責性高於我方,得請求裁判離婚,法院會依狀況判定雙方感情是否已到難以修復之程度。
- 經濟能力不足並不是法院判定小孩監護權的唯一依據,而是依小孩最佳利益為考量,依據社工訪視報告內容如雙方經濟能力、小孩年紀、生活狀況、穩定性等各方面做統整、採納。
- 除了爭取離婚監護權還有後續扶養費問題,不管父母有無取得監護權,都是要負擔扶養費用的,只是雙方支付比例上的不同,扶養小孩一方因花時間照顧,所以對方扶養費用可能會提高。
離婚訴訟委任律師結果:
黃冠霖律師熟悉法院考量裁判監護權的重點也知悉訪視報告中哪些內容是法院所採納的,經分析、評估雙方條件替當事人從有利角度切入於訴訟中加分,向對方爭取最大的扶養費用。
小圓經法律諮詢黃冠霖律師後,決定委任律師替她全權處理民事訴訟問題,最終也成功於裁判離婚中爭取到孩子監護權,及對方需每月支付16,000的扶養費,讓小圓能安心和孩子一同生活。
離婚訴訟相關法條:
依民法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